1、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实施。因而迫切需要对这样使大量立法和司法解释有效而进行认真的科学研究。
2、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
3、一旦合中出现含混不清的表述,应尽量做出有助于保障标的物之安全的解释。
4、所有的解释,若是可能的话,必是通过消除文本中的矛盾而实现的。
5、想用自己的财物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度。
6、可以理解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
7、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8、只要死刑还存在着,那么整个刑法就都散发着血腥的气味,整个刑法都带有阴森恐怖的印记,整个刑法都充满着报仇雪恨的污点。---[德]拉德布鲁赫
9、国家一旦没有了正义,就沦落为一个巨大的匪帮。-----奥古斯丁
10、当一部制定法所为之服务的理由不复存在的时候,这部法律也便会随之消失。
11、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述理论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
12、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产生人人自感安全的心境平安状态。为了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要有一个谁也不必惧怕谁的政府。
13、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放弃人的权利,甚至于是放弃自己的义务。一个人放弃了一切,是不可能有任何东西作补偿的。这样一种放弃于人的本性不相容,使自己的意志失去全部自由,就等于使自己行为失去全部道德价值。
14、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己的德行。_阿奎那《神学大全》
15、法律实质上即是物质的又是意识形态的这一事实是与以下事实相联系的;法律既是从整个社会的结构和习惯自上而下发展而来,又是从社会中的统治阶级们的政策和价值中自上而下移动。
16、正义可以提升一个民族。
17、法律不会强迫一个人去做他不可能做到的事。
18、合法的婚姻以双方之合意为要件,不因同居之事实而成立。
19、不管他应惩罚人,还是应关护人,它必定把人当人看待。----歌德
20、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
21、享有权利的人可以放弃他所享有的权利。
22、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23、刑一而正百,杀一而慎万。
24、无法在司法程序中被采信的事实就等于不存在。
25、法小弛则是非驳。――刘禹锡《天论上》
26、受刑者不应被当作受辱者,而应被当作悔过者重新回归社会。---[德]拉德布鲁赫
27、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28、昔之欲抑民权,必以塞民智为第一义;今日欲甚民权,必以广民智为第一义。
29、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30、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利,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是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
31、没有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
32、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
33、犯罪人有复归社会的权利,社会有使犯罪人复归社会的义务。---[法]安塞尔( 发布于 )
34、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
35、法律旨在防止强势者为所欲为。
36、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
37、简短是法律之友,极度的精确在法律上受到非难。
38、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39、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
40、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一慈悲的目光看人。
41、习惯与合意可以使法律无效。
42、自由人得名于自由一词。自由是每个人,除了受到物质力量或法律阻碍外,可以任意作为的自然力量。
43、大海和陆地服从宇宙,而人类生活是受最高法律的命令的管辖。――西塞罗《法律篇》
44、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
45、公式来研究。为了知道法是什么,我们必须了解它的过去以及未来趋势。
46、在企业立法中,全民抑或集体,工业抑或农业等所有制和行业的概念是没有多大作用的。
47、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豁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
48、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49、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50、一般地说,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
51、坚持已经做出的抉择,且勿打破安宁。
52、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卢梭
53、让法官来回答法律问题,而把事实问题留给陪审员去裁断。
54、如果语句中并无模棱两可之处,则不能作出与该语句的明显含义相悖的解释。(法律解释及合同解释的一项基本原则)
55、法律是正义与善良之术。
56、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57、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
58、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
59、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60、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61、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62、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